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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哪些待遇?

法律咨询网2023-06-30 14:18:08工伤赔偿1641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哪些待遇?

一、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哪些待遇?

1、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医疗费报销和停工留薪待遇。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3、相关如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3]《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
[4]《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5]《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二条
[6]《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二、工伤旧病复发需要治疗

1、提出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四)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

2、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决定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4、送达工伤认定结论送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工伤旧伤复发治疗需要先垫付么

认定为老工伤的,就可以由用人单位先进行垫付的;一般老工伤人员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次月起发生的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结付。老工伤人员治疗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由单位填报《苏州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并携带《老工伤人员申报表》、老工伤人员居民身份证、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及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票据原件和复印件,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老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配置、更换、维修辅助器具的,由工伤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向用人单位提出,由单位向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苏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后,在定点配置机构按规定配置、更换、维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结付

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鉴定吗,有没有法律依据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一般是不需要鉴定的。在我国的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中,工伤复发以后,要确认的是旧伤跟之前的工伤是否有关系,此时需要有用人单位的配合的,工伤复发后,也是要及时的进行赔偿的。

五、工伤工人旧病复发,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1、可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的待遇。

2、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
[3]《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六、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

认定为老工伤的,就可以由用人单位先进行垫付的;一般老工伤人员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次月起发生的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结付。老工伤人员治疗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由单位填报《苏州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并携带《老工伤人员申报表》、老工伤人员居民身份证、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及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票据原件和复印件,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老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配置、更换、维修辅助器具的,由工伤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向用人单位提出,由单位向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苏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后,在定点配置机构按规定配置、更换、维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结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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