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抵押权人的债权,哪些情形需要考虑?
一、有哪些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二、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未设立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谁的责任大
1、抵押合同一般是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权未设立可能是因为没有办登记。办登记是担保人的合同义务,没有办登记是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
2、不管抵押合同出现何种情况,债务人都应该承担清偿义务。
由此可见,单论责任,应该是债务人大于担保人大于债权人。
三、抵押权无效情形包括哪些,法律上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抵押权无效的情形有两种情况
1、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2、主合同有效,但是抵押合同本身无效,抵押合同可能因抵押人主体资格不合格、抵押物不符合法律规定等情形而无效。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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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