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借款合同公证应注意哪些事项 办理民间借款合同公证的条件有哪些
一、办理借款合同公证应注意哪些事项
1、下列人不能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2、合同中应明确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3、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以土地上的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
3、以林木抵押的;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
5、当事人用其他财产抵押的,可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6、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有当事人双方的明确意思表示。
二、办理借款合同公证应提交哪些证明和材料材料
1、借贷双方及担保方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3、担保方同意担保并办理公证的有效书面文件;
4、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若干份;
5、抵押贷款的,提交抵押物所有权证明和登记证明;
6、按合同份数提供抵押物清单;
7、公证员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办理民间借款合同公证的条件有哪些
1、办理民间借款合同公证的条件
1、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依法提出公证申请;
2、并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
3、以及提供或者补充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