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队属于安监局管辖区域吗 管辖管辖可以申请仲裁吗,怎么申请仲裁
一、消防队属于安监局管辖区域吗
1.从职能上说,两者在工作上有需要相互配合的地方,安监局主要是监察监管辖区内企业、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消防局管消防安全。
2.工作范围有交叉,检查有交叉,两者常协同检查。
3.从单位性质上说,安监局市政府序列局,属政府职能部门,行政机关;消防局属国家公共事业单位。
二、县消防大队归应急管理局管吗,有哪些相关规定
律师解答
县消防大队是不归应急管理局管的,而是由公安局进行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八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条
三、管辖管辖可以申请仲裁吗,怎么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申请仲裁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四、暂予监外执行管辖法院是哪个部门管辖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3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据此,对于被告人上诉期间要求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交付执行前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33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