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是哪个部门负责的 不动产登记属于哪个部门管
一、不动产登记是哪个部门负责的
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以下是相关规定
《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引用法规
[1]《不动产登记条例》 第六条
[2]《不动产登记条例》 第七条
二、不动产登记的目的是什么,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国家确定的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1.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
2.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
3.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
4.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三、不动产登记属于哪个部门管
各地各县市均可根据自身实际指定或新设一个部门进行统一登记。所以,除了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外,落实具体各地各县的不动产监管,也要看各省市的实施细则而定,但通常是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管。
确定办理的部门之后,就要按照下面的步骤来登记
1、向当地登记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2、准备相关材料。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不动产的产权和来源证明等详细资料。
3、登记部门接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会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登记机构接到申请以后会对产权资料进行核实,而且对于房地产、土地附着物等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无误以后登记。
要是你首次登记的,那么就得按照下面的处理方法来
1、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
2、到房屋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3、拿测绘图(表)。可以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表,或者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也可以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
4、领取相关文件。在房屋登记部门申请房屋登记时,应领取相关的文件资料。
5、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
6、提交申请材料。
7、按照规定时间领取房产证。
四、不动产登记的意义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的意义是1、转移不动产的所有权;
2、保护个人产权。因不动产的不可移动性,导致其所有权属无法通过占有确认,而登记可以更明确、便捷的确认并保护不动产相关的权利;
3、其他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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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条
五、河南省不动产登记局的职责是什么
1.继国务院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后,国土资源部2014年1月26日表示,在该部地籍管理司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至此,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组建完毕。
2.2014年5月7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在地籍管理司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的通知》,在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承担指导监督全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职责。
六、不动产登记属什么部门
1.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1]《不动产登记条例》 第六条
[2]《不动产登记条例》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