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借款用途的借款人可以不按约定使用借款吗?
一、约定借款用途的借款人可以不按约定使用借款吗
约定借款用途的借款人不可以不按约定使用借款,借款人如果没有按照约定使用借款的,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出借人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能解除合同么
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可以对其部分或者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贷款,则可以解除借款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条
三、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吗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对借款用途作出规定的,借款人也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因改变借款用途对贷款人造成损害的,贷款人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四、当事人要约定借款用途吗,法律上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当事人可以约定借款的用途。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二条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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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2]《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二条
[3]《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条
[1]《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1]《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二条
[1]《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条
五、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2、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对借款用途作出规定的,借款人也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因改变借款用途对贷款人造成损害的,贷款人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六、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能否解除合同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对借款用途作出规定的,借款人也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因改变借款用途对贷款人造成损害的,贷款人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