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刑讯逼供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刑讯逼供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主体为特殊主体,要求是司法工作人员,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和普通公民不构成本罪;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客体侵犯了司法的公信力和人民群众人身民主权利;客观上实施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但未造成伤残、死亡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九十四条
[2]《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3]《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4]《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二、刑讯逼供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刑讯逼供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3、行为人是司法工作人员。
4、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2]《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3]《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三、包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已冒充犯罪的人问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本罪。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主体要件。
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根据本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本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