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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绝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的理由是什么?

法律咨询网2023-06-30 08:40:05交通事故960
保险公司拒绝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的理由是什么?

一、保险公司拒绝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的理由是什么

保险公司拒绝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的理由

1、如果保险公司代替被保险人买单,可能会鼓励被保险人酒后驾车;

2、交强险条款第九条“在被保险人醉酒驾车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仅在医疗费用的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对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的规定。

3、人身损害赔偿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包括醉酒驾驶在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规定中的财产损失;

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险公司对醉酒驾车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引用法规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二、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如何分担

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交强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如投保义务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投保义务人应与实际使用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出了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交强险全部责任

1.保险公司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主张按比例赔偿。即根据交强险的最高限额11万元,由于主车、挂车各投保了一份交强险,故总额为22万元。

2.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按照上述规定,结合交警部门的认定,保险公司只同意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2.2万元。

引用法规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6条

四、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就没有了吗

合同解除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债务人承担的责任为前提,并以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限。

1、主合同尚未开始履行就解除的,担保债权没有发生,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2、主合同是因债权人的责任而解除的,债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也不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五、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如何承担

1、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由机动车一方先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责任限额外的损失,则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承担。

2、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交织险并非受害人受损的原因,但是由于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导致受害人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因而机动车所有人违反关于交强险的法律而具有了可赔偿性。同时,立法者也明确了受害第三者对交强险的直接请求权,即受害人虽然不是交强险合同当事人,但可以向交强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公司请求赔付,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而且作为交强险合同当事人的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责任与被保险人的过错无关,即交强险责任的确定与作为交强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被保险人责任大小无关。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行赔偿。”同时,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被告李某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自无异议。李某因其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违法行为,并导致受害者李某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无法从保险公司获赔,所以应由李某个人承担相应的交强险责任。

六、有限公司的股东需要承担责任吗,有何规定

公司属于独立法人,以其自身财产独立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度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当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等行为时股东则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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