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是谁 请问一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是什么
一、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是谁
1、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
2、凡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的人,都有权将其使用的标的物转由他人使用,成为出租人。
3、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二、个人房屋租赁合同是什么,租赁房屋合同怎么写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的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完好无损地返还给出租人的一种协议。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注意到该合同的如下特征第一,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有偿的 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都享有权利,也都负有义务。第二,房屋租赁合同只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第三,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它是不动产,而且是特定物。第四,由于房屋租赁是属于对特定物的持续性行为,所以在租赁期间即使房屋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原租赁合同所确立的租赁合同关系仍然有效,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承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出借。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包括出租方、承租方的名称,出租房屋的名称、规格、等级、面积、单价、金额 租赁期限 租金和租金支付期限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双方的责任优先权免责条款纠纷的解决等。
三、请问一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是什么
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担保。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状态,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用途。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租赁物上的权利而使承租人无法依约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
四、有没有租赁房屋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范本
出租人就同一租赁物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订立租赁合同的,这些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出租人就同一租赁物同时与不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均为有效,承租人均可以依据租赁合同向出租人主张合同权利。合同签订时间在前的承租人主张后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租赁合同之一已实际履行,其他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主张履行合同的,因履行不能而不予支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向当事人予以释明,允许其变更诉讼请求,向出租人主张除合同实际履行之外的违约责任。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的范本 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上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