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死亡,办理死亡证明需要哪些材料?
一、工伤死亡,办理死亡证明需要哪些材料
1、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
2、工伤认定申请表;
3、事故人和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
4、事故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
5、首次就医病历及诊断书等有关材料;
6、工作考勤记录卡;
7、企业营业执照;
8、事故调查报告。
二、工地工伤死亡证明怎么开
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
2.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
3.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百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度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专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属当延长。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三、工伤死亡证明怎么开
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
2.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
3.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四、在哪里可以开死亡证明?
专业分析开死亡证明需要的材料有
1、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死亡报告;
2、死者本人身份证;
3、户口本、家属身份证等。死者家属携带上述资料去当地基层组织开具即可。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引用法规
[1]《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
[2]《户口登记条例》 第九条
五、工伤死亡证明如何开
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
2.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
3.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