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及法律认定专利侵权责任及法律规范
一、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具体有哪些,法律上如何认定
专业分析
专利侵权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行政责任对专利侵权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罚款等。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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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五条
二、侵犯专利权中的使用行为如何认定?
由于专利有较高的实用价值,所以常常会被侵权。一般情况下,专利侵权通常有生产性侵权、经营性侵权和间接性侵权三种。1、生产性侵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产、制造别人的专利产品;二是使用别人的专利技术直接或间接生产并营利的,都称为生产性侵权。方法的使用,只要是为生产经营使用都构成侵权,自行设计制造一台他人专利产品然后为生产经营目的自用,这一制造行为及使用行为也构成生产性侵权。外观设计专利没有使用性侵权,而只有制造行为的生产性侵权。
2、经营性侵权实际是指销售侵权产品而构成的侵权行为。销售侵权应是明知是侵犯他人专利权而生产制造产品,并销售。这种明知应当建立在直接明知而不能以应知道为前提。例如,接到专利权人的通知或警告应视为直接明知,在《专利公报》上公告或在报纸上发表了声明,原则上不能作为明知之前提条件。最好通过公证机关、工商部门、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直接通知销售侵权产品者,这样的证据较可靠,一般的信函往往不足以证明专利权人已警告过销售者。
3、间接性侵权是以直接侵权的成立为前提条件的,如果直接侵权不成立,间接性侵权就不可能存在。而间接性侵权的成立,往往有某种程度上的共同故意或明知,间接性侵权通常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明知自己所生产的某个主要零件是为某个侵犯专利权者而特别制造的,且不具备通用性,这就有可能构成间接性侵权。
2、提供成套的生产配件由他人组装成产品,而这些成套的生产配件是成套销售的,其组装在一起必然构成侵犯他人的专利的,应当视为间接性侵权,但如果所生产的是通用配件,别人购买以后,还需要加上其他配件才得以组合成产品,除有共同故意外,一般不构成间接性侵权。
3、转让许可性间接侵权,由于将某项技术转让给他人生产,甚至将某项专利许可给他人生产或使用。生产或使用者构成侵犯他人专利权,转让技术或许可专利一方亦可能构成间接性侵权。
三、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包括哪些,有没有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有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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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专利法》 第七十五条
[1]《专利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