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提供毒品是贩毒吗 贩毒要没收个人财产吗
一、他人提供毒品是贩毒吗
根据刑法第355条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该法第34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该条规定的特殊之处在于该条规定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第2项的规定,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向他人提供毒品行为,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毒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非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毒品,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向他人提供毒品行为的构成包括四个方面(一) 行为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二)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毒品的行为。其次,必须是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即向他人非法提供的毒品数量少、次数少,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等,否则,以《刑法》规定的非法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罪论处。(三) 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毒品的人。如果是一般人员向他人提供毒品的,由于其必然是非法持有毒品而应以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定性。(四)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他人吸食、注射毒品i而有意为其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毒品,以供其吸食、注射。如果行为人以牟取利益为目的,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或者是为了引诱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而无偿提供毒品的,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毒品提供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医疗事故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我国无论是贩毒还是提供毒品都是属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对于该犯罪行为我国的处罚力度非常之大,并且对犯人的量刑以及判决都是非常严重的。去体贩毒会被判处何种量,需要根据其贩毒的实际数量来进,一般来说提供毒品的话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引用法规
[1]《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二、贩毒要没收个人财产吗?
贩毒一般是不会没收个人财产的,如果犯罪情节轻微的,只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但是如果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大、是贩毒首要分子或者是组织人员、参与跨国犯罪等的,人民法院就可以判处其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并没收财产。
三、贩毒要没收个人财产吗
1、贩毒是犯罪行为,会依法判处刑罚和没收个人财产。
2、贩毒没收财产的范围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四、贩毒是否没收家人财产,该如何规定的
家人如果也参与了贩毒的是会被没收财产的。如果家人也一并参与了贩毒行为的,并且确实有非法所得的,那么财产也是会被没收的。贩毒是一种性质非常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国法律是给予严厉的打击的。
五、处方药贩卖给吸毒人员算贩毒罪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