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行为如何处理,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事实收养行为如何处理,有哪些相关规定
事实收养行为的处理方式1、如果事实收养人符合法定收养条件的,那么应责令当事人补办收养手续。
2、如果事实送养人或被事实收养人的生父母不能查明,而事实收养人又与被事实收养人形成了多年收养事实,如维持双方的现在关系会更有利于生活和谐和身心健康的,可确认其收养关系成立。
二、事实收养的规定是什么
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事实收养认定的条件之被收养人具备的条件
1、年龄未满14周岁。
2、生父母双亡的孤儿、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儿、或者是生父母虽在,但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其中,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儿童;弃婴、弃儿是指被父母遗弃,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儿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因伤、病、残或经济困难以及客观条件不许可等原因,无力抚养的孩子。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三、收养的条件是什么,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1、年满30周岁
收养既然是为了养子女的利益,为了使被收养人得到良好的抚养教育的环境,因此,收养人必须是成年人,而且还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段。
2、无子女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只有无子女者,才能通过收养途径来收养子女。收养人无子女,主要是指夫妇一方或双方无生育能力而没有子女、或者婚后无意生育子女以及单身无子女者。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收养人应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是由收养的目的所决定的。这种能力包括抚育被收养人的家庭有较好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条件、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等,以确保养父母能很好地履行抚养和管教养子女的职责。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养父母身体健康也是建立良好收养关系的一个基本条件。收养子女的养父母,必须是不存在精神和智力障碍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不患有不利于收养的各类传染病。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对养子女进行抚育,是已婚夫妇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只有经夫妻双方同意,收养才能成立。如果允许夫妻单方收养,不仅对子女成长不利,也会影响夫妻和睦。我国法律不承认单方收养。
6、收养人必须为自愿收养
收养必须是收养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他们受到欺诈、胁迫或他人乘其危难迫使其作出收养意思表示并为收养行为的,可以被依法宣告收养无效。
7、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四、事实收养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事实收养应具备的条件包括1、没有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2、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形成了事实的抚养、教育关系,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认知;
3、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收养条件。
五、事实收养要具备的条件是什么有没有法律规定
1、要求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各自符合法律、法规中的条件要求。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以父母子女相称,同时也公开承认了双方之间养父母子女的关系,得到周围群众或者有关组织的公认。
3、事实上,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已经终止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4、并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或者进行收养公证。
六、事实收养有什么具体的法律规定
1、符合规定的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事实收养应当亲自到县(市)城区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事实收养登记手续。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包括公安、计生部门委托公民抚养)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到弃婴、儿童发现地的县(市)城区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民政部门委托、安排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到弃婴、儿童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城区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到收养登记办法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