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个抵押权中的价款清偿顺序
一、设立了数个抵押权,处置抵押物后的价款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风险提示对抵押物处置以后的执行分配方案存在异议的救济
1、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异议。需要注意两点
第
一、提异议的期限是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
第
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法院应及时将该异议通知其他债权人。
2、如果其他债权人对该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该异议债权人可以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时,按什么顺序受偿
1、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
2、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3、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
4、按照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六条
三、担保物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1、同一物担保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时,应当先就顺序在先的债权行使担保物权,只有顺序在先的债权全部实现的情况下,才能清偿顺序在后的债权。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即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其次,如果同一担保物上同时存在抵押权与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并进行了法定登记,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但未进行法定登记,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如果抵押权后于质押权成立,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
2、同一债权上存在多个担保物时,如果债务人提供担保物的,债权人应当首先对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不足部分再由其他担保物来满足,以免债权人在对非债务人的第三人担保物权之后,第三人再对债务人进行追偿。如果债权人放弃了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如果被放弃的担保物价值较大,与债权额相等或者大于债权额,其他担保人免除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担保物的不足债权额,其他担保人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减轻承担担保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放弃的担保物的价值的计算,应当以担保物的市场价为准,而不是担保物的预设价值。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扣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而预抵押并不是抵押登记,所以不能实现担保物权。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听律网网进行咨询,听律网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