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应是贷款合同吗 民间借贷,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有何规定
一、借款合同应是贷款合同吗
1、虽然都是借贷关系,但是站的角度不同,贷方是指借出一方,借方是指借入方。
2、贷款合同,一定是由贷方书写和出具,比如你到银行贷款,那合同一定是银行出具的格式合同,你没有可能和对方讨价还价的余地,能接受这个合同就贷款,不能接受就放弃。
3、还规定了以下对贷款用途的限制
1、 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借款人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3、 除依法取得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4、 借款人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借款合同可以由借方书写或出具,也可以双方共同书写,双方是在平等的地位上协商的结果。
二、民间借贷,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三、民间借贷,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有何规定
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四、民间借贷,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五、民法典规定金融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1、金融借款合同一般是诺成合同,不是实践合同。
2、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3、借款合同的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2]《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六、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