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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标准及工伤赔偿标准

法律咨询网2023-06-30 03:04:26工伤赔偿962
工伤认定标准及工伤赔偿标准

一、工伤认定标准,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工伤认定标准

关于上述问题的解析如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二、工伤认定标准,工伤认定标准,工伤事故赔偿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三、工伤保险如何认定,工伤保险如何认定,工伤认定标准

关于“工伤保险如何认定,工伤保险如何认定,工伤认定标准”的相关解答如下就工伤保险如何认定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这样的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 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其中下班后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属于合理时间;下班途中需到菜市场买菜再回家属合理路线。上述如果没有解决您的问题,可以咨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解答。

四、工伤认定有哪些赔偿标准,工伤认定有什么程序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三)交通费、食宿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四)康复治疗费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五)辅助器具费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六) 停工留薪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七)护理费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工伤认定赔偿标准2017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如果您还想了解其他法律问题,听律网网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0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0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0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0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1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3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3条
[2]《工伤保险条例》 第34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5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6条

五、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怎么赔付?

工伤保险认定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受伤指的应当是在合理时间、路线上发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您情况比较复杂,听律网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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