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兴安县房产税率表 璧山县个体工商户税收标准是怎样的啊
一、桂林市兴安县房产税率表
房产税税率分为两种情况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
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二、大足县房产交易税费怎么算
是否满2年关系到营业税的缴纳情况。满2年并且是普通住房的情况是不需要缴纳个税。一般二手房交易需要交纳的税费1、契税住宅类房屋标准按房款总价的1%-
3%交纳契税,具体的比例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购房者的购房时间、购房单价、购房面积、是否第1次购房等因素来确定非住宅类房屋按计税参考价的3%交纳。
2、印花税(买卖双方各0.
05%)即购房者应纳税额为计税价格×
0.
05%的数值,印花税采取由纳税人自行缴纳完税的方式。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二级转移登记只收取买方0.
05%的印花税。
3、营业税此项营业税由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销售营业税组成,征收税率为5.
6%。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宅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4、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个人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和《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三、璧山县个体工商户税收标准是怎样的啊
小型服务业个体工商户营业额超过3万元才需缴纳营业税。财税[
2014]7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在现行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基础上,从今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将月销售额2—3万元的也纳入暂免征税范围。
8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也将由今年底延长至2017年底
四、贵州要怎么区分罚金、没收财产
1、适用对象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没收财产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及情节较为严重的其它刑事犯罪。
2、上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现实所有的;没收财产是剥夺犯罪分子现实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既可以没收金钱也可以没收其它财物。
3、在执行上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减免;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没收,不存在分期执行或者减免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人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之执行没收财产刑。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五、贵州罚金、没收财产要怎么区分
1、适用对象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没收财产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及情节较为严重的其它刑事犯罪。
2、上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现实所有的;没收财产是剥夺犯罪分子现实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既可以没收金钱也可以没收其它财物。
3、在执行上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减免;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没收,不存在分期执行或者减免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人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之执行没收财产刑。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六、贵州该如何区分罚金、没收财产
1、适用对象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没收财产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及情节较为严重的其它刑事犯罪。
2、上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现实所有的;没收财产是剥夺犯罪分子现实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既可以没收金钱也可以没收其它财物。
3、在执行上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减免;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没收,不存在分期执行或者减免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人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之执行没收财产刑。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