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方法除了起诉,还有哪些方法可以讨债?
一、除了起诉还有哪些方法可以讨债,如何进行讨债
一、除了起诉还有哪些方法可以讨债
充分应用《人民调解法》、《若干意见》两个文件规定,对债务清偿过程中形成的调解协议由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取得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绕开繁琐的诉讼程序直接执行债务清偿。两个法律文件的出台,给非诉讼解决债务问题提供了可能,但是也给企业或个人的债权债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如何进行讨债
(一)对于自己的债权要及时行使,实时检查债务偿还进度,对于久拖不决的,要及时发出书面的催款函。
(二)对于债权清收难度的的单位和个人,要多协商,及时形成书面的债务调解协议,由于根据新《人民调解法》达成书面的调解协议一般认定为书面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三)及时申请法院对书面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以前的调解书由于没有法律赋予其强制力,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双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调解协议,以调解为拖延时间的手段和方式等现象屡见不鲜。而调解协议被违约方肆意违背后,守约方却只能重新调解或者再耗费人力、物力去进行民事诉讼。这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的社会基本原则,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还极大的损害了守约方的利益和对民事调解制度的信心和信任。而《若干意见》以法院确认调解书效力的形式有效的解决了这个问题。《若干意见》中,最大的突破和亮点在于确定了依法达成和法院确认的调解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即法院确认后的调解协议守约方可以在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后,有权不经诉讼而直接申请法院对调解协议予以强制执行。
(四)调解文书进行法院司法确认的程序必须符合法院的程序要求。
在《若干意见》中,对于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规定了具体、详细的确认程序和要求,如调解协议双方可以对调解中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将参考诉讼简易程序对双方当事人是否理解所达成协议的,是否接受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是否愿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等予以确认;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债务纠纷没有借条的要如何讨债
债务纠纷没有借条的,可以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债务关系,然后与债务人协商要求其还款;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纠纷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判决纠纷如果解决。
只要提供的其他证据经查属实,并且可以构成完整的证据链,存在逻辑上的完整和严密性的,则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证明债务关系,不一定非要有借条才可以证明债务关系。
至于其他证据可以是借款时的录音、录像资料;在场第三人的证言等证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三、追债的人上门讨债应该如何办,有没有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追债的人上门讨债的,债务人可以与其协商分期或者延期偿还,否则债权人如果提起诉讼,根据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债务人依然不履行其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2]《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