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工友误伤索赔需到场吗?
一、在工地误伤工友理赔时是否需要到场
1、一般没要求,但是如果在工伤认定中没有通过,那就需要自己去赔偿。如果对方属于工伤,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帮员工购买参加工伤保险,那么赔付就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保的话,就要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全部工伤赔偿。工伤认定与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无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二、认定工伤证人需要到场吗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工伤认定需要证人吗 工伤认定过程中,证人证言不是必须要提交,要求提交证人证言没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听律网网相关律师,根据你的实际情况,为你解决问题。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1]《工伤认定办法》 第五条
三、涉及人伤理赔需要双方在场吗
1、不一定。事故双方没有要求签订协议,但是需要跟保险公司签订赔偿协议。
2、交通事故的理赔一般程序是:报案、确定责任、定损(有人伤亡要就医发票或司法鉴定书等)、签订赔偿协议、保险赔偿。
3、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有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人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引用法规
[1]《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四、工伤认定需要本人在场吗有没有法律规定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五、未成年人被讯问时监护人需要在场吗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这也是考虑到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感情比较脆弱,对于审讯的反应可能会比较强烈。如果此时能有家人的陪伴,孩子们的悔过心情也许会比较容易表现出来,这样既有助于侦破案件,又利于育孩子使其海过自新。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诉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六、未成年报警监护人是否必须到场
未成年报案不需要监护人陪同。但如果是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