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投保人对定损清单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按什么程序进行理赔?
一、交通事故中投保人对定损清单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按什么程序进行理赔
在投保人对定损清单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修复车辆,并按以下程序进行理赔。1.投保人将修理厂的发票,明细清单,定损单,行驶证,保险合同交给保险公司。
2.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之后,保险公司应在十日内支付保险赔偿金。如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应在两个月内按可鉴定的最低额先行赔付。
3.领取理赔通知单,领取保险金。
4.如果保险公司在两个月内拒绝出个理赔通知单,并在两个月内不予赔偿,投保人也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或车辆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的有关保险事故的证据材料后,应当向投保人出具证据清单并签字盖章。
6.保险公司出具拒绝理赔通知书。
7.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或车辆注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保险人投保后,保单生效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否赔付
1、根据《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13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由此可见,支付保险费一般不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除非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相关约定。投保单均会显示收费确认时间、保单时间、保单打印时间、投保期限等,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被保险人投保后,保单生效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引用法规
[1]《保险法》 第14条
[2]《保险法》 第13条
三、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需要承担解除合同前保险事故赔偿吗
不需要承担,但需要退还保费。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风险提示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四、事故发生后报了交警没有报保险一星期后才报保险可以理赔吗几天可以理赔到账
1、不可以的,出险后对方保险已经进行了赔付,这个案件就已经结束了,如果自己报自己保险,这会涉及到骗保的可能。
2、汽车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建议做好这些理赔措施车主的报案要及时。即车主尽量要在自己所投保的车险公司规定的报案时间内报案,如果超过规定报案时间,有可能会加扣部分免陪。在拨打了投保车险公司的电话以及报警电话之后,车主可以安心在原地等待,尽量不要移动事故现场,保护好现场,等待车险调查员以及交警进行勘查。这样做助于意外事故发生之后保险责任的区分,从而更好地使保险公司尽快解决理赔问题。在勘查之后,会确定保险责任,有责任一方对另一方,也就是第三者的理赔首先关系到的是交强险。不过交强险有责任限额。差额的部分需要用到的就是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
五、交通事故出现人伤后保险公司全赔吗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派人到现场勘察或到交通部门了解出险情况,同时对车辆进行定损,估算合理费用,井通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如车主要求自行修理,应办理自修手续,修理费。如超出定损费用,将由车主自行支付超出部分的费用。对第三者责任的索赔,还应由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依法确定,并依据投保金额予以赔付,对于保户与第三者私下谈定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可拒绝赔付。1.保险车辆局部受损失,其保险金额达到承保时的实际价值,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承保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2.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3. 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有效期时,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偿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依然有效。
4.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六、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申报工伤吗?
可以申请工伤,然后在申报后需要申请中止,等事故责任弄清楚后就可以恢复认定程序。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