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质罪与投毒罪的区别!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投毒罪的区别究竟是哪些
1、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投毒罪的区别是投放危险物质包括投毒,危险物质包括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所以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范围比投毒罪范围大,且不存在单独的投毒罪,投毒罪一般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二、投毒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投毒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二者没有区别。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001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
(三)》和2002年3月15日两高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了投毒罪罪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三、了解一下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投毒罪的区别是怎样的
投毒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两者相比而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外延更为广泛,指的是故意投放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犯罪对象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毒害性”物质,系指能对肌体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作用,因而损害肌体、引起功能障碍、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如氰化物、砒霜及其他各种剧毒品。该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重罪,近年来呈高发的态势。在司法实践中,鉴于该类案件的特点,证明投毒犯罪的直接证据极少,从证据充分性上去审查认定该类犯罪难度较大,出庭作证则难度更大。有些案件只能从情理与迹象上去分析判断,因此,分析研究该类犯罪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也为当前的司法实践所必需。我国现行刑法中已经取消了投毒罪。
2001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
(三)和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了投毒罪罪名。对投毒行为直接适用第114条之规定。故只要行为人实施的投毒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投毒罪的既遂。如果已经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则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三)》的规定,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
本罪原为投毒罪,为了适应冲击恐怖活动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三)》对本罪作了修正,修正后的法条不仅包括原投毒罪的行为,并且更加广泛。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人实施了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并且足以威胁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引用法规
[1]《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第114条
[2]《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1]《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2]《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四、投放危险物质故意伤害罪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 、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本罪是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可。
2、投放行为的主要方式一是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二是将毒物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三是在一些公共场所释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该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