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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哪些重要?

法律咨询网2023-06-29 23:28:50刑事辩护1582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哪些重要?

一、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哪些重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五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刑法第三百零四条)]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延误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其他重要邮件投递,致使他人失去高校录取资格或者造成其他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
(三)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五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百零四条

二、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包括哪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五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刑法第三百零四条)]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延误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其他重要邮件投递,致使他人失去高校录取资格或者造成其他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
(三)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五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百零四条

三、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重要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五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刑法第三百零四条)]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延误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其他重要邮件投递,致使他人失去高校录取资格或者造成其他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
(三)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五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百零四条

四、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哪些主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五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刑法第三百零四条)]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延误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其他重要邮件投递,致使他人失去高校录取资格或者造成其他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
(三)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五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百零四条

五、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包括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五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刑法第三百零四条)]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延误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其他重要邮件投递,致使他人失去高校录取资格或者造成其他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
(三)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五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百零四条

六、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哪些重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五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刑法第三百零四条)]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延误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其他重要邮件投递,致使他人失去高校录取资格或者造成其他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
(三)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五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百零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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