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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使用分几类,商标许可合同有哪些

法律咨询网2023-06-29 23:28:21知识产权1598
商标许可使用分几类,商标许可合同有哪些

一、商标许可使用分几类,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有哪些

商标使用许可分以下三类

1、独占使用许可
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排他使用许可
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3、普通使用许可
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
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有哪些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指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时双方必须签订的、规定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权利义务、双方都必须履行的合同。
据《商标法》第40条的规定,“商标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1)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

2)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

4)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

5)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6)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上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引用法规
[1]《商标法》 第40条

二、商标可以怎样分类,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专业分析
商标的分类有

1.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在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

2.集体商标,是指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表明成员资格的标志;

3.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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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商标法》 第三条

三、集体商标是指什么,有没有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集体商标的概念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的,可供该组织中的成员在商事活动中进行使用,并可以用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一个标志,即可称为集体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

四、国外商标注册指的是什么,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商标国外注册,一般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商标国际注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二十一条
商标国际注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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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商标法》 第二十一条
[1]《商标法》 第二十一条

五、商标的使用方式包括什么,法律上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商标的使用方式

1、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

2、将商标用于商品交易合同及其他交易文件;

3、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或其它商业活动;

4、将商标用于音像、电子媒体、网络等平面或立体媒体等。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能够延长三个月。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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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商标法》 第四十九条
[1]《商标法》 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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