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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司的股东需要进行工商变更吗?

法律咨询网2023-06-29 23:18:26公司经营1706
变更公司的股东需要进行工商变更吗?

一、公司有股东退出了,变更公司的股东一定要工商变更吗

1、股东名称变更需要工商变更。股民名称变化了代表股东更换和股东更名,则须办理工商登记,说明公司股权发生了对外的实质转让,内部股权转让并不一定导致股东名称变更,但股东名称变了则工商登记也跟着变。

2、法律依据《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引用法规
[1]《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二、股东一定要工商变更吗

公司股东变更不一定需要股东本人到场,但是股东可以提前委托他人;如果是委托他人帮你变更的话,提前到公证处办理委托证明。如果公司有多个股东的话,可以直接委托该公司的股东,到时由股东一起办理就可以。

三、公司法人变更,股东要变更吗?

对于公司法人变更,股东要变更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可以同时进行公司法人变更和股东变更吗。其实是可以的,变更公司法人代表要填写工商局的企业变更登记表,其中包含法定代表人情况表,同时上交给工商局派出方的任命文件(这个根据章程规定而不同)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两个手续可以同时办。新的营业执照大概一个星期左右可以发下来。变更股东首先新老股东之间需要签一个股权转让协议,然后新股东和现存其他股东签署新的章程。由企业出面填写工商局的企业变更登记表,盖章后提交给工商局(办事人员要记得带企业的委托书),同时提交上述新章程以及新股东身份证(如果新股东是公司的话就交公司营业执照)。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为您做进一步的解答和分析。

四、股东变更,股东股票的账务处理

以下是对股东变更的账务处理问题的解答甲股东转给乙股东,那么分录为借实收资本-甲股东 贷实收资本-乙股东 后面附上股东大会的决议、转让协议等,记得要去工商和税务办理变更。 到工商局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需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8、公章。再到税务局,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办内部股东的股权比例变更手续即可。

五、股东名称变更公司也需要工商变更吗

公司需要准备以下材料到工商局进行变更  

1.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需要公司盖章;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需要公司盖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盖章)以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4.公司章程以及修改后的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人股东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和改变名称后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6.营业执照副本。

六、债务人变更股东,债务人变更股东,债务人是否可以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您好,债务人变更条件如下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转让债权。比如,某甲单位与某乙单位之间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规定,达成了企业之间的借贷协议,某甲单位借给某乙单位资金20万元,借期2年,收取高额年息20%。某甲在已经收取了一年的利息后,某乙逾期未偿付借款本金和其他利息。某甲如果此时诉至法院,要求某乙偿还本息,法院虽然会支持乙之请求,但也会对某甲已经收取的利息和对某乙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追缴。某甲如果将这笔债权转让给丙,某丙可以受让人的身份起诉,要求某乙偿还转让后的债权。这样转换后,案件由原来的应处罚的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纠纷摇身变为合法的债权追偿纠纷。法院不能再对某丙给予处罚,这将极大地损害国家金融秩序。因此债权转让的前提必须是合法的债权,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转让无效。由于转让无效致使受让人受损的,转让人应予以赔偿。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 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举例说明之。某甲与某乙签定了购买钢材的合同,某乙的权利是取得钢材,义务是给付钢材款。某甲的权利是获得款项,义务是交付钢材、给付运费。某甲在某乙付完全部款项后以一个整车皮发货,由于铁路运输的原因,某乙实际收到的钢材比合同约定的吨位少了9吨。此后某乙将债权转让给了某丙,在转让函中写明“将10吨钢材转让给某丙”。某甲不知货物有短缺,也未得到债权转让的通知。某丙起诉法院,要求某甲给付10吨的货款。在审理过程中某乙已经倒闭,清算小组向某甲出具了债权转让的通知,某甲辩称短缺货物只有9吨,现在可以向某丙补足货物。最后法院判决认为债权转让成立,债权可以由原来的交付钢材变更为履行给付钢材款。故某甲应给付某丙9吨的钢材款,价格按照原来签定合同的价格。但适逢钢材价格急速下调,某甲为此付出了较大的代价。该案履行种类已经由货物变更为货币,是对合同主要的变更,因而与原债不再具有同一性。如果您还想了解其他法律问题,听律网网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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