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要重新写诉状吗 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由谁审理,法律上如何认定
一、发回重审要重新写诉状吗
发回重审辩护词,应按照退回的案情情况进行书写这类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关于本案,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参加庭审,依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有关的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裁判时予以采纳。一、关于李某某故意杀人一案辩护人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现仅就量刑部分发表辩护意见如下1、本案是一起因家庭矛盾引发的案件,由于李某某与被害人对被告人的母亲能不能住大房产生分歧,被害人不同意被告人的母亲住大房,由于孝顺老人的问题引发本案,不同于恶性社会治安杀人案件。
2、本案案发的一个重要情节不容忽视,是被害人先拿刀威胁被告人从而引发本案,被害人的前期行为对于本案的发生起到一定的影响,或多或少存在过错。公安机关多次讯问笔录李某某对此情节均有陈述,且对案件细节前后一致,足以作为定案依据。
3、被告人与被害人二人是夫妻,有两个小孩,均未成年,大的14岁,小的9岁,两个孩子已经失去了母亲,如果再失去父亲,那么就会变成孤儿,对两个孩子的人生将会带来极坏的影响。而且两个未成年的孩子也主动向法院提供请求对其父亲轻判的谅解书,应视为被告人取得了部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4、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深知对不起被害人及其家属,更对不起自己的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已经彻底悔悟,也愿意倾其所有赔偿被害人家属,当庭表示愿意把家中价值20万左右的新房赔偿给被害人母亲。
5、李某某在公安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符合最高院关于自首司法解释第一条第3项之规定,应当视为自首。卷宗显示,李某某在2012年6月7日20时10分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盘问,当时公安机关并不确定谁是嫌疑人,所用的文书也是询问笔录。在经过公安机关做工作之后,李某某于2012年6月8日19时20分至2012年6月8日22时5分讯问笔录中供述犯罪行为,当时公安机关所掌握的材料当中并没有能够证明李某某就是嫌疑人的证据。正是因为有了李某某的此次供述,公安机关才确定嫌疑人,并随后于23时将李某某拘留,可见公安机关盘问李某某时并不确定该犯罪行为是其所实施,未采取强制措施,直至李某某供述之后才确定嫌疑人继而采取强制措施。综观本案证据材料,即便经过检察院退查,也没有收集到李某某衣服上的血迹或锤子上的指纹等直接证据,李某某的供述才是本案定罪的最主要证据,没有供述恐怕连拘留逮捕的条件都达不到。综上所述,从上诉人涉嫌故意杀人一案案发前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到案件发生的起因,从被害人自身的过错行为到案发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及结合被告人非常孝顺,家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和重病的母亲。受害人母亲要求判处死刑的心情我们可以理解,但当事人朴素的“杀人偿命”法律观念并不符合现行法律“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由于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而引发,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被害人的两个子女已对被告人谅解并要求法院轻判,一审开庭时辩护人已把谅解书提供给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虽然所犯罪行非常严重但并非罪大恶极、十恶不赦,同时鉴于上述可以依法或酌情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本着我国刑法“少杀、慎杀”的原则,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4王志才故意杀人案和12李飞故意杀人案判决结果,在本案被害人母亲不谅解要求严判情况下,不必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充分发挥死缓制度、限制减刑制度既能够依法严惩犯罪又能够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相信被害人泉下有知,也不愿见到两个孩子成为孤儿,无依无靠。此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辩护人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在我国相关的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存在一定的问题。相关的办案律师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这类当事人进行相应的维护,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这类人书写相关的辩护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办理这类案件的审理和辩护。
二、刑事案件上诉发回重审会判重吗
刑事案件上诉后发回重审,可能会判重,也可能不会,要根据案情的实际状态来决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若一审案件的证据充分,适用的法律正确,未出现重大错误,不会加重处罚,会维持原判。
三、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由谁审理,法律上如何认定
一,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由谁审理发回重审,是由其他法官进行审理的。
二,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三,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2条的规定)。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3条的规定)
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5条的规定)
重审的案件的一般都是具有争议性的地方,但是在司法程序上的硬性规定的导致不少犯罪分子,利用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延缓自己的判罚,从而需求合理的解决方式帮自己减缓自己的罪行,所以在有关的案件的处理上,发回重审的难度越来越大,自己需要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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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170条
[1]《民事诉讼法》 第170条
[1]《若干意见》 第182条
[1]《若干意见》 第183条
[1]《若干意见》 第185条
四、起诉状是自己写还是去法院写,有没有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起诉状是自己写和去法院写都是可以的,起诉状中应当有的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五、再审发回重审会发回原一审吗
再审中发回重审,如果原来是第一审的,就发回一审,如果原来是第二审的,就发回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2、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