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参加一审诉讼,再审程序中可否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一、股东未参加一审诉讼,一审生效后,再审程序中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吗
理论上只要公司可以主张的诉权如果公司怠于行使,满足条件的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都可以代为行使,因此,股东不仅可以在一审、二审中提起代表诉讼,在再审中也可以。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以公司名义起诉股东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吗
实际上,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具有法律拟制人格的民事主体,公司有自己的名称、住所、有自己独立的财产、由自己的住所。作为民事活动的主体,其在参与民事活动的过程中,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维护权益。公司对公司的诉权,也是公司法赋予公司的权利。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其对公司富有缴纳出资的义务,也有参与对公司管理的权利。一旦公司的股东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即可以履行其权利,起诉股东。公司起诉股东,一般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或者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下,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或追讨出资。
三、股东代表诉讼以公司为主体诉讼吗,怎么规定的
股东代表诉讼与公司息息相关,从程序启动来看,股东需要在公司完成法定前置程序;从诉讼程序上讲,诉讼进行过程中,公司是提供相关事实证据的最重要来源,公司的到庭和陈述既有可能帮助原告胜诉,也有可能使得法院认定原告的诉讼行为是滥诉,那么股东代表诉讼以公司为主体诉讼吗,怎么规定的?
四、股东在何情形可代表公司诉讼,法律上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股东可代表公司诉讼的情形为
1、股东是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2、董监高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
3、公司的其他人员怠于行使权利或情况紧急,不起诉可能损失公司利益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的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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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五、小股东如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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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