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需要准备的资料
一、申请商标驳回复审需要准备的资料
1、商标驳回/部分驳回通知书原件及商标局邮寄信封;
2、驳回复审申请书,写明复审理由;
3、必要时可以附送证明复审理由的相关材料
a.广告材料,是证实商标实际宣传使用的载体.
b.销售证据材料
c.申请商标使用”的所有相关材料、照片、合同等复印件等
商标驳回复审是商标申请人的一项权利,由于商标的审查受审查人员的素质、审查时的检查手段等的影响,所以商标局的有些驳回决定可能会有不妥之处,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后予以通过的大约占驳回复审的20%左右,所以受到驳回通知书后申请人千万不要轻易放弃这项权利,同时要冷静下来做好商标驳回复审准备,而不应该一言不合就起诉。
二、申请驳回商标复审的条件是什么
1、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2、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3、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4、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二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同时附送《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局驳回原件)、原商标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和《商标驳回通知书》。
5、交纳商标评审费。 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该申请。手续不齐备的,退回申请书件限期补办。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分析研究,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终局决定。多数委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否定商标局的核驳意见,准予初步审定,刊登《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商标局的核驳意见,不予初步审定,再予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
三、申请驳回商标的复审条件是什么
1.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四条
四、商标驳回复审申请条件是什么
(一)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三)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四)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将《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信封复印件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评审委托书、主体资格证书等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
(五)交纳商标评审费。
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该申请。手续不齐备的,退回申请书件限期补正。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分析研究,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终局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
五、申请驳回商标复审条件有哪些
申请驳回商标复审条件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不服的,即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引用法规
[1]《商标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