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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车祸事故涉及的赔偿有哪些

法律咨询网2024-04-19 22:11:08交通事故8
湖南车祸事故涉及的赔偿有哪些

一、湖南车祸事故涉及到的赔偿有哪些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4、精神损害费=法院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二、湖南车祸事故涉及到哪些赔偿

具体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4、精神损害费=法院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三、湖南车祸涉及到的赔偿有哪些

一、误工费
【误工时间】

1.有定残,从事故发生日计至残疾鉴定前一天。

2.未定残,以医嘱修养时间为准,从事故发生日计至休养终结日
【平均经济损失】

1.有固定收入=月收入/当月天数

2.无固定收入=法院地相同行业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

365(天)误工时间*平均经济损失
二、护理费护理期(天)*(

50~

100)元/天
三、交通费就医、转院治疗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实际发生的费用,以正式票据为凭
四、住宿费住宿期(天)*(

50~

100)元/天【法院地(市)经济水平决定】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天)*50元/天【法院地(市)经济水平决定】
六、营养费补充营养(天)*(

50~

100)元/天【法院地(市)经济水平决定】【医嘱/出院小结有“加强/补充营养”字样】
七、残疾赔偿金【基数】法院地市上一年度

1.诚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N=【a.20年(年龄75岁)】伤残级别计算公式

1.基数*N*

100%

2.基数*N*

90%

3.基数*N*

80%

4.基数*N*

70%

5.基数*N*

60%

6.基数*N*

50%

7.基数*N*

40%

8.基数*N*

30%

9.基数*N*

20%

10.基数*N*

10%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医院意见,按照普通适用器具标准计算
九、鉴定费伤残鉴定机构开具的鉴定费用发票确定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基数】法院地市上一年度

1.诚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M=【a.

18-实际年龄(年龄75岁)】
M*基数
十一、后续治疗费以医院的诊断证明或鉴定中心证明为准,包含因后续治疗确需的医疗费,及所产生必需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
十二、丧葬费法院地(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元)*

6(月)
十三、死亡赔偿金
【基数】法院地市上一年度

1.诚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P=【a.20年(年龄75岁)】基数*P
十四、精神抚慰金5千元~10万元【法院地(市)经济水平和伤残等级决定】

四、山东省车祸死亡,赔偿的具体有哪些

1、因车祸死亡的,赔偿的具体有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五、湖南车祸事故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残疾赔偿金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即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误工费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凭相关票据和证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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