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赔偿,可否申诉?
一、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可否申诉赔偿?
有些地方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交通事故保险责任赔偿和工伤保险责任赔偿。这根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交通事故已经获得赔偿的能再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吗
理论上说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那么劳动者即可以向第三人请求侵权赔偿,又可以向单位请求工伤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三、交通事故后,公司还赔偿工伤保险费吗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职工在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时,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只能得其一,二者不能重复取得。由国务院2003年4月27日发布并于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则没有这样的规定。显然是认可交通事故引起工伤时,职工在得到了交通事故赔偿后,还可以依法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二十八条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或者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本条(一)、(二)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五)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
引用法规
[1]《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二十八条
四、发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能报销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2条
五、公司未缴纳社保,认定工伤后,能要求公司赔偿吗
员工在工作期间受工伤很常见,但大多数劳动者在受了工伤之后并不知道如何处理,甚至认为受工伤是自己的责任,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执行工作任务而受到伤害,因此导致的损失应当由社保或者单位进行赔偿。若劳动者伤势较为严重,评上伤残等级,则可以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赔偿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