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不开报废有没有法律依据
一、"车辆行驶中出现故障致无法正常行驶,是否需要报废?"
车辆不开了不报废不可以。车辆不开了,必须到车管所办理车辆注销手续,车辆注销之后,应当依法办理报废手续,不主动办理报废手续的,将会进行强制报废。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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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四条
[2]《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五条
二、可以
1、不可以。
2、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年限,不将机动车将机动车回收企业解体,办理注销手续。车管所会将车辆的状态改成“强制注销”,并公告该车停止使用。“强制注销”状态并不代表车辆已经注销,只是表示车辆达到了报废标准,应当注销。对于“强制注销”的机动车如何处理,各地方法不一。其中北京市对于持有“强制注销”状态机动车的车主禁止其新车上牌业务,即不能在其名下落户新车。
三、"车子无法启动怎么办?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车子开不走了需要携带机动车登记,还有就是行驶证和车辆到交管部门来填写表格并且完成报废。当然了,这个报销等相关的情况也是需要严格的按照车辆的使用年限来进行判断的,比如说小型的出租车辆使用的年限是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