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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区别

法律咨询网2023-06-29 22:25:24公司经营1279
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区别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区别是什么

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区别

1、权限来源不同,普通合伙人的权限来源于合伙协议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

2、成为条件不同,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但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区别有哪些

1、成为条件不同
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成为的,而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人。

2、权限来源不同
普通合伙人的权限来源于合伙协议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该等委托法律关系受到有关法律规则的约束。

3、权利不同
普通合伙人没有对外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但是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合伙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执行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法律依据
《企业合伙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引用法规
[1]《企业合伙法》 第二条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是公司吗

1.执行事务合伙人是个人,而且必须是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就是合伙公司代表人,他的职务相当于法人代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三十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法。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法。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条

四、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是公司吗

1.执行事务合伙人是个人,而且必须是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就是合伙公司代表人,他的职务相当于法人代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三十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法。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法。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条

五、有限合伙人执行的哪些事务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有限合伙人所做的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二、其它有关有限合伙人的法律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七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七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七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七十三条

六、有限合伙人不是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有哪些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风险提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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