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罪?如何判断是否构成?有法律依据吗?
一、怎么样判断是否构成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罪,有没有法律依据
需要结合行为人的主客观行为以及犯罪构成要件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只要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此时就可以认定为构成犯罪。
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概念是什么,如何认定
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5月8日《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7日《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7日《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从一重处罚。此外,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后,又利用该公文、证件、印章实施其他犯罪的,从一重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引用法规
[1]《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第280条
三、变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往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盗窃某甲的手提包,意图偷窃钱财,没想到包中装有某甲单位的公文及甲的证件。如此,行为人只构成盗窃罪,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