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死亡,工地负责人负责人是谁 工人在工地死亡谁负责
一、工地死亡,工地负责人负责人是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支付。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二、工地上出现死亡事故谁负责
1.施工单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自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没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由发包的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3.因此,施工单位是经过合法注册的单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施工单位没有经过合法注册,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发包的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发包单位承担了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单位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施工单位追偿。
引用法规
[1]《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七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三、工地施工员死亡,是谁的责任
您好!关于您咨询的“工地施工员死亡,是谁的责任”问题回复如下施工员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况,应该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雇主需要补足差额部分。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四、私人工地工人在工地意外死亡,工地有责任吗?
1、工人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属于工伤,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工人进行赔偿(工伤死亡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详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2、对于肇事方司机及车主,则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对工人进行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3、建议先要求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然后要求车主和驾驶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五、工人在工地死亡谁负责
工地死亡赔偿60-100万左右。因工死亡待遇包括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死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增加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