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条件是什么?
一、书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条件是什么
⒈积极条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⒉消极条件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物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条件
⒈积极条件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⒉消极条件原物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修订哪些证据可以作为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提交的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十七条,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七条
四、什么证据可以作为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提交的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十七条,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