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认缴与实缴资本不一致 按照实缴还是认缴的出资比例提取股东分红,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一、股东认缴与实缴资本不一致
注册资本(金)也叫法定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
2013年《公司法》做出修改,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正是由于这一修改,导致企业注册资本与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不一致成为常态。在账务处理时,需要根据实际收到的资本金入账实收资本,并根据实收资本金额申报缴纳实收资本印花税。对于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的差额,因其并没有发生,所以不需要进行任何账务、税务处理。
二、注册资本和认缴数不一致怎么办,有没有规定?
注册资本和认缴数不一致的,此时是可以由工商管理部门予以处罚的,并且也是要追究未实缴资本的股东的责任的。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我国的股东在被追究责任之后,仍然是拒绝缴纳的,此时有可能是会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按照实缴还是认缴的出资比例提取股东分红,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可能按照实缴、也有可能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提取股东分红。具体来说,若是股东之间没有特殊的约定,那么需要按照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对于股东有特殊约定、且约定有效的,按照约定处理。
四、问一下股东投票权按照实缴比例还是认缴比例
股东投票权按照实缴比例还是认缴比例要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无规定的,以股东认缴出资比例作为表决权行使的依据。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四十二条
[2]《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条
[1]《公司法》 第四十二条
[1]《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五、采用认缴注册资本,认缴下的股权转让股东连带责任规定是什么
1、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独立承担,但在特殊情况下,股东除了对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外,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2、《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六、股东认缴出资额是什么,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一般按照公司章程记载或者股东协商确定的数额填写。认缴出资是指企业的法定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企业依照章程规定应当缴纳的注册资本。出资分为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两部分。对各股东(发起人)作为登记事项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的不同理解,在具体登记工作中可能存在较大差异。一、出资额是指什么意思
出资额的解释如下
1、出资额是股东向公司投资的数额,出资额分为认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额;
2、认缴出资额是指公司各股东承诺应向公司缴纳的资本数额,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
3、认缴出资额应该在公司章程里明确记载;
4、实缴出资额就是各股东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实际缴纳的出资额。
出资额登记方式的问题如下
1、如果股东认缴的各期出资的出资额、出资时间有所变化时,登记过程可能反映不出来或不能全面反映出来;
2、如果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完全交付前,也未到认缴的期限时,又有新增认缴和实缴出资的登记时,同样面临着难于实现登记的一致性、难于实际填写相关登记表格等问题。
二、工商认缴出资额是注册日期吗
法律分析认缴出资日期是公司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认缴出资的时间。注册资本认缴登记是指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可自主约定自己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先拟定并承诺注册资金为多少,但并不一定真的将该资金缴纳到企业银行账户,更不需要专门的验资证明该资金实际是否到位。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工商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依照国务院推出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定,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外,其他有限公司均采取注册资本认缴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