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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能否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咨询网2023-06-29 20:23:46诉讼仲裁753
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能否撤销仲裁裁决?

一、公司申请劳动仲裁,可以撤销仲裁裁决吗

您好!你问的劳动仲裁裁决可以申请撤销吗,一裁终局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用人单位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救济权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的劳动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主要是指1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错误的。这里并不包括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2适用已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的;3援引法条错误的;4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违反法定程序的。主要是指1劳动仲裁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2违反了有关回避规定的;3违反了有关期间规定的;4审理程序违法等。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伪造证据,是指制造虚假的证据,对证据进行篡改,使其与真实不符。如制造虚假的、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等。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包括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证明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等。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受贿是指仲裁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索贿是受贿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徇私舞弊是指仲裁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枉法裁决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以认定;二是对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事实予以认定;三是伪造、毁灭证据。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引用法规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49条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47条

二、劳动仲裁生效后,公司可以申请撤销劳动仲裁吗?

关于申请劳动仲裁后可以撤销吗这个问题,以下为我的解答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劳办发[

1997]61号)的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但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后,这一处理方式发生了根本改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因此从目前的劳动仲裁实践看,仲裁委对此不予受理是有法律依据的。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五项关于"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

1992]22号)第14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对仲裁委的不予处理决定向法院起诉,符合法院对民事诉讼的处理原则。因此法院应当受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并应依法进行审理。

引用法规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十八条
[1]《民事诉讼法》 第111条
[1]《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44条

三、申请撤销劳动仲裁立案后,还可以撤销劳动仲裁吗

关于申请劳动仲裁后可以撤销吗这个问题,以下为我的解答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劳办发[

1997]61号)的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但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后,这一处理方式发生了根本改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因此从目前的劳动仲裁实践看,仲裁委对此不予受理是有法律依据的。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五项关于"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

1992]22号)第14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对仲裁委的不予处理决定向法院起诉,符合法院对民事诉讼的处理原则。因此法院应当受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并应依法进行审理。

引用法规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十八条
[1]《民事诉讼法》 第111条
[1]《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44条

四、申请劳动仲裁后,现在庭下和解了,撤诉需要交撤诉费吗

1、合法期限内,不需要撤诉。

2、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五、劳动仲裁案件如何申请撤诉,劳动仲裁撤诉后还能再诉吗

劳动仲裁撤诉能否再申请,关于已按撤诉处理和申请人申请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可以再次立案的问题,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经研究并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曾作出如下答复《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项关于“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据上述规定精神,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车速之日起重新计算。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8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111条
[1]《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44条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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