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申请流程及方法
一、司法鉴定怎样申请?鉴定程序有哪些
1、委托
2、受理
3、初次鉴定
4、补充鉴定
5、重新鉴定
6、复核鉴定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8、出庭
9、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下级人民法院可逐级委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应当采用书面委托形式,提出鉴定目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说明材料和鉴定材料。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可根据情况自行鉴定,也可以组织专家、联合科研机构或者委托从相关鉴定人名册中随机选定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引用法规
[1]《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第十条
[2]《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3]《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4]《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二、申请司法鉴定程序有哪些
申请司法鉴定的程序1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4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5重新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2、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6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8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三、申请司法鉴定有哪些程序
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1、委托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
3、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