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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该如何取证?

法律咨询网2023-06-29 19:20:13婚姻家庭1876
家庭暴力该如何取证?

一、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家庭暴力该如何取证

遭遇家庭暴力

1、报警求助,保留报警回执;

2、验伤保留病例资料。
当自己遭遇到家庭暴力时,首先要想到留下证据
(一)在24小时之内向当地警署报警并开验伤单;
(二)到附近医院去验伤;
(三)将被殴打致伤的部位拍摄成照片保留下来。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二、家庭暴力,家庭报警,家庭暴力怎么处理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一、向有关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1、哪些人对家暴可以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1、家庭暴力受害人;  

2、受害人法定代理人(若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受害人近亲属。  

2、可以向以下有关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1、受害人或加害人所在单位;  

2、受害人或加害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3、妇女联合会;  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二、向公安机关报案  

1、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2、公安机关认为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3、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三、向人民法院起诉  

1、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2、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四、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申请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请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2、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这是对怎么处理家庭暴力的回答。

三、家庭暴力处罚,应该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
家庭暴力具有如下的处罚若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会被拘留;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四、遭遇家庭暴力如何取证,有哪些规定

法律分析
遭遇家庭暴力取证可以到派出所申请家庭暴力发生时当事人的报警了的出警证明,可以通过伤情鉴定证明家暴,还可以通过施暴者实施家庭暴力的现场视频或照片进行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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