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有哪些规定?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怎样规定的
1、民法典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什么
特别法人。
《民法典》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哪些人
农村集体经济是指主要生产资料归农村社区成员共同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共同享有劳动果实的经济组织形式。村级集体经济是农村基本的经济组成部分。一些农民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农村社区或突破社区界限,自发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经济组织,提高了组织化程度和收入水平。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九十六条
二、法人是组织还是个人,有没有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法人是组织。法人可以是人的结合体,也可以是财产的结合体,也可以是由二者共同构成的。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典》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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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
[2]《民法典》 第五十八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八条
[1]《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
[1]《民法典》 第五十八条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登记管理规定是什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登记管理规定是需要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的部门来办理登记的手续。实际上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还有就是群众自治性的组织,法人都是属于我国法律当中所规定的特别法人。
四、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怎样公布集体财产状况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所有的财产关系到集体成员的切身利益,因此,集体成员有权参与对集体财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民法典》从广大集体劳动群众普遍关心的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规定了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的组织应当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这是完善集体事务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基础。
一、这里规范的主体是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的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集体企业,也包括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二、公布的是本集体的财产状况,包括集体所有财产总量的变化(如集体财产的收支状况、债权债务状况),所有权变动的情况(如转让、抵押),集体财产使用情况(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集体财产分配情况(征收补偿费的分配)等涉及集体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公布的要求。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状况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和村规民约,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公布的要真实可靠,有凭有据,不得谎报、虚报、瞒报。本集体成员对于公布的,有权进行查询,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自觉接受查询。二是公布要做到及时。可以采取定期的形式,也可以根据集体财产重大变动事项,可以根据进展的不同阶段随时公布。三是公布简洁明了,便于集体成员了解。公布的形式和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如采用张榜公布、召开集体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等。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四条
五、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要村民同意吗,法律上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不需要村民同意,但是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才能征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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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2]《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