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册时,财务负责人隐瞒了我的信息,以后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分公司注册的时候,财务负责人填的是我的信息,以后要付什么法律责任吗
1.研究生等人才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租满5年后可按入住时市场价格购买(划重点是按5年前的房价购买!)
2.研究生不会限购房。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成办发〔〕10号)
《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的人才安居工程的实施细则》
《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第六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八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引用法规
[1]《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第六条
[2]《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第七条
[3]《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第八条
二、注册公司法人可以担任财务负责人吗?
法人代表可以兼任财务负责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财务负责人。因为凡事与企业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都不能担任企业财务负责人,包括出纳。这是财经法规的明确规定。
三、公司出问题,财物负责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具体要看是公司出问题是什么业务,如果是纯属帐务处理问题,应该是财务负责人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牵扯到纳税和其他的票据及经济类的事物,应该是法人承担的责任多一些。
法人承担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六十二条
四、注册企业财务负责人承担什么责任呢
注册企业财务负责人承担的责任1、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2、负责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统一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健全保管、领用、维护、赔偿、报废、报损以及人员调动交接制度,保证账物相符。
3、时刻加强会计职业道德修养,做到遵记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依法理财。
4、负责对会计及其他有关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组织和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政策执行水平和业务能力。
5、会计或出纳调离本岗位时,应负责监交。
【法律依据】
《会计法》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引用法规
[1]《会计法》 第四条
五、注册企业财务负责人承担什么责任
注册企业财务负责人承担的责任1、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2、负责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统一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健全保管、领用、维护、赔偿、报废、报损以及人员调动交接制度,保证账物相符。
【法律依据】
《会计法》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引用法规
[1]《会计法》 第四条
六、注册公司财务负责人承担什么责任呢
注册公司财务负责人承担的责任1、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2、负责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统一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健全保管、领用、维护、赔偿、报废、报损以及人员调动交接制度,保证账物相符。
3、时刻加强会计职业道德修养,做到遵记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依法理财。
4、负责对会计及其他有关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组织和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政策执行水平和业务能力。
5、会计或出纳调离本岗位时,应负责监交。
【法律依据】
《会计法》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引用法规
[1]《会计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