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复议、复审、无效程序的异同有哪些
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复议和复审、无效程序的异同有哪些
1、相同点
1复审和无效程序也是特殊的复议程序
2复审很容易理解,就是对驳回决定的再次审查,再次审查就是广义的复议。
3无效程序是双方当事人的程序,复审是对驳回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再次审查,而无效是对授权行为的再次审查,看授予的专利权是正确还是不正确。如果不正确,就无效它或者部分无效它。只是这种再次审查不是由知识产权局自己启动的,而是由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往往是侵权程序中的被控侵权人启动的。正是由于专利权无效程序与普通的复议或复审程序有重大的不同,多出现了一方当事人等。
4因此,专利法将其称为无效程序。在各国的专利制度中,均有授权后对授予的专利权进行再次审查制度,只是叫法不太一样,有的国家叫撤销程序,有的叫无效程序。但无论叫什么,其本质均是对授权行为的再次审查,即审查的客体是专利局的授权行为,而不是当事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因此,即使出现了第三方当事人,仍不能认为是民事程序,而仍应当认为是行政程序。在日本的专利法教程中,将无效程序叫作“专利无效的复审”,而将复审叫“专利驳回的复审”亦是有道理的。因此,尽管无效程序出现了第三方当事人这种现象,但仍应当认为是再次对授权行为的审查,即仍是广义的复议。
2、不同点
设立的法律根据不同
二、专利复审的程序?
1.专利复审程序的启动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专利申请人在接到驳回专利申请通知后3个月的时间内可以决定是否请求专利复审;
2.专利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是专利申请人,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资格提起专利复审请求,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启动专利复审程序;
3.专利复审的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受理的专利复审请求书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原审查部门根据专利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据此作出专利复审决定,并通知专利复审请求人。
4.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专利复审后,认为专利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专利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专利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决定。
5.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专利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6.专利复审的撤回和终止,专利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专利复审请求。专利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回其专利复审请求的,专利复审程序终止。
三、专利无效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有什么?
专利行政复议的机构,也称专利行政复议的机构的主管机关。与专利行政复议的两类申请人一致,也存在专利行政复议的两类机构。
四、行政复议专利规定到底有哪些?
专利行政复议是指针对涉及专利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此处所谓涉及专利事项,既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授予专利权等过程中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专利违法案件等过程中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哪些
1、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2、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3、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4、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5、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六、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无效请求的处理程序都是什么
1.对专利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
2.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依法审查完毕后,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经审查确认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成立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决定;审查确认请示宣告无效的理由不成立的,应作出维持专利权的决定。
3.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作出决定后,应及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应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和公告,使公众了解。
综上所述,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通知后,如果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