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从事非本职工作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从事非本职工作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职工从事非本职工作受伤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因工作受伤一般都属于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等等。
【法律依据】
《工伤鉴定程序》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引用法规
[1]《工伤鉴定程序》 第十七条
二、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时,怎么办
1、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用人单位不承担举证责任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职工及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或者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用人单位逾期未进行事故报告或者未申请工伤认定,或者不能举证的,在此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职工从事非本职工作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非从事本职工作,但却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造成伤害的,也仍然可以构成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本职工作一般仅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在用人单位从事职工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则是指由于工作上的原因从事某种活动,这里的工作既包括本职工作,也包括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而这里的“其他工作“必须是依据常理判断与本职工作相关,并且主观上是为了单位利益的工作。
因此,“本职工作”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作原因“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的范围宽于前者。
同时,由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视为工伤。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引用法规
[1]《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