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的立案标准
一、刑事盗窃立案标准,盗窃的立案标准
盗窃案件现在的刑事立案标准是1000元——3000元以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四条
[1]《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我国规定盗窃犯罪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有哪些规定
1、数额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规定,一般情况下,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因此,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在数额上面一般是1000元-3000元以上。
2、情节标准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也可以直接认定构成盗窃罪。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四条
三、我国规定盗窃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有哪些规定
1、数额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规定,一般情况下,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因此,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在数额上面一般是1000元-3000元以上。
2、情节标准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也可以直接认定构成盗窃罪。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四条
四、法律规定盗窃案件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有哪些
1、数额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规定,一般情况下,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因此,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在数额上面一般是1000元-3000元以上。
2、情节标准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也可以直接认定构成盗窃罪。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四条
五、我国规定盗窃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有哪些规定
1、数额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规定,一般情况下,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因此,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在数额上面一般是1000元-3000元以上。
2、情节标准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也可以直接认定构成盗窃罪。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四条
六、法律规定非法拘禁犯罪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有哪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2000.
7.13法释〔
2000〕19号)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用法规
[1]《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