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有权利上路查车吗 路政有权利查超宽吗
一、路政有权利上路查车吗
可以。路政是管理和维护路产路权、保障畅通;制止、查处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行为 。交通稽查是检查营运车辆超员、超限和有无营运手续; 是否运载禁运、限运物资;检查处理侵占、毁坏公路及其设施的行为。
二、交警有权力在高速公路上查车吗
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应当遵循机动车在普通道路上发生故障的做法进行操作,有一点区别之处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相对方向的150米以外这个距离比在普通道路上的距离要大很多。
2、另外,车内人员不得继续停留在故障车内,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迅速报警。如果故障车辆无常行驶,应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拽牵引,协助其移至安全地段。
三、路政有权利查超宽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所以说驾驶超限车辆上路首先是违法行为,这种行为是肯定要被进行查处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明确由路政部门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并明确了各部门的具体分工和职责。所以说路政部门是有权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条
四、运管可以上路查车吗
当然可以查,其主要是查营运车辆,看是否具备营运资格,不查驾驶证和行驶证。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引用法规
[1]《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八条
五、交通执法有权利查车吗
交通执法人员一般不可以随意上路查车,必须得到直接领导的批准才能上路查车,对违规车辆进行检查。但是在上路执法之后,则有权利对所有车辆进行查询,避免犯罪的产生。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引用法规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九条
[2]《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五条
六、交警有权到家里查车吗
1.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资料,能够当场盘问、体检;经盘问、体检,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能够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准许,对其继续盘问。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应当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十)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十一)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引用法规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四条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