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形式要件包括哪些?
一、我想咨询一下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包括哪些
(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二、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
1、口头遗嘱的设立条件
1、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口头遗嘱见证人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综合上面所说的,口头遗嘱是属于有效的,但如果要用口头遗嘱来进行对房产过户的话,那么就必须要符合条件,而且见证的人员不能和继承人有任何的关系,这样出来的遗嘱才算是合理、合法的,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一定要按照流程来进行办理。
三、口头遗嘱有法律效力吗,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是怎样的
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四、口头遗嘱要具备什么的要件
口头遗嘱要具备的要件
一、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
二、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四、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法律依据】
五、口头遗嘱的要件有
1、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能采用。所谓“危急情况”是指来不及采用其它遗嘱方式立遗嘱的某种情况,一般是指生命垂危、临刑前、船舶遇难、战争、传染病隔离以及台风、地震、洪水、雪崩、塌方等情况。
2、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在事后将见证遗嘱人口述遗嘱及时追记,交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
3、当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来得及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等方式订立遗嘱的,口头遗嘱自然丧失遗嘱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