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之诉标的额为零诉讼费 反诉诉讼标的能否超过本诉标的额?
一、确认之诉标的额为零诉讼费
减少标的额可以退诉讼费,如果发生原告将标的额降低,可以申请退回部分诉讼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在降低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方面作了6个方面的规定。《办法》作出的六项规定是
1、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
5%;
2、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
3、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
4、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
5、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6、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案件诉讼标的额按原告还是法院认定为准?
案件诉讼标的额一般是按照法院的认定为准,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后,确定合法的诉讼标的额,原告的诉讼标的额一般存在主观因素,并不能准确的代表诉讼案件的诉讼标的额。
三、反诉诉讼标的能否超过本诉标的额?
反诉诉讼标的额是可以超过本诉标的额的,本诉与反诉是两个独立的诉,在反诉中,反诉方即本诉中的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独立的,所以标的是不受本诉标的额的限制的,但是要注意的是,提起反诉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的,必须在本诉的诉讼过程中的辩论环节结束之前提出,否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