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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对变造货币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重要

法律咨询网2023-06-29 20:44:46刑事辩护786
两高对变造货币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重要

一、两高变造货币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

9.

8 法释[

2000]26号)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2001.

5
二十、变造货币案(刑法第173条) 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173条

二、两高变造货币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

9.

8 法释[

2000]26号)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2001.

5
二十、变造货币案(刑法第173条) 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173条

三、最高法变造货币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

9.

8 法释[

2000]26号)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2001.

5
二十、变造货币案(刑法第173条) 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17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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