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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变更登记需要哪些资料?

法律咨询网2023-06-29 20:37:05房产纠纷2075
房屋变更登记需要哪些资料?

一、你好关于房屋变更登记需要哪些资料

房屋变更登记是指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变更登记包括以下的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房屋翻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房屋变更登记需要哪些资料?变更不同的所需要准备的材料也不相同。

二、房屋坐落变更申请登记需提交的资料是什么

1、申请人为个人的,出具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单位的,出具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

2、《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3、房屋坐落变更的文件或证明;

4、房屋平面图;

5、委托代理的,个人出具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三、请问一下房屋变更登记要准备什么材料

房屋变更登记要准备以下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产证;

4、登记原因证明材料,比如房屋买卖合同等材料;

5、需要的其它材料。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引用法规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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