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办理
一、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要怎么办理
1、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2、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3、抵押关系设定之后,抵押人要转让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物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因为这种转让可能与抵押权人未来的利益有关。再者,也应当如实告知受让人该转让物已经抵押他人的情况,以使受让人据此决定自己是否还受让该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
二、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要如何办理
1、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2、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3、抵押关系设定之后,抵押人要转让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物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因为这种转让可能与抵押权人未来的利益有关。再者,也应当如实告知受让人该转让物已经抵押他人的情况,以使受让人据此决定自己是否还受让该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
三、抵押登记手续怎么办理,有没有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抵押登记的手续应当由贷款机构和抵押人一起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如果当事人是以房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七条
[2]《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