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过户需要哪些手续?具体在哪办理?
一、房屋过户需要什么手续,具体在哪里办理
1、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2、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
3、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
4、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5、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在办理上述手续后,双方当事人应凭过户手续,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
二、你好问一下,针对于安置房办理过户手续需要什么材料
1、开发商名下的房产证原件。
2、开发商的法人委托书。
3、拆迁前个人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注销证明。
4、被安置人身份证复印件。
5、拆迁安置协议。
6、房屋移转过户申请书。
7、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8、测量分户平面图。
9、如被拆迁人死亡,应提供死亡证明和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安置房过户需要哪些手续?
先给该安置房办理房产证,然后才可以进行过户,办理房产证的条件是房产住满5年。办理房产证后可以按照正常的流程进行过户,流程如下 先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可买到),在合同里面都写明双方的约定,比如怎么付款,分几次付款,一般都是签了买卖合同首付给3成,然后去房地产交易中心过户,过户当日付6成,等拿到产证后给最后的1成。 过户的手续不复杂,只要双方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户口本、结婚证、税费缴纳凭证、合同还有房产证,就可以去过户了。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一定都要到场,要签字的,如一方不去的话要去公证处作委托的.以上是安置房需要哪些手续的解答四、阳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需要什么材料
1.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
2.接受房地产买卖管理部门的相关检查和评价。
3.立契过户,买卖双方在契约上签名盖章。过户时,方持买卖合同和有关证件及资料到买卖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卖方须提交房子权证或确权证实;身份证或别的有用身份证实;房子权共有的,别的房子其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定见。二、房子过户需要的资料1.卖方夫妻双方(或其它共有人)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房子权证》原件、夫妻双方(或其它共有人)方章各一个、结婚证、未婚证实(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
2.买方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私章(方形章)一个。
3.办理流程①、双方签定《房子买卖合同》及《委托书》;②、双方交给购房保证金及定金到公司财务处;③、双方到公证处办理公证;④、将以上所需资料交到公司信息部;⑤、公司开具收件单及收款凭证;⑥、由评价公司出具评价陈述;⑦、公司外联部办理完测绘及手续后,双方到房产管理部门签字;⑧、得到房产管理部门收件收据后,买方将首期款付给卖方;⑨、由约好方交清过户所需的有关费用后,买方付清余下的房款;⑩、买方收取新的房产证;以上便是“办理房产过户需要什么材料”的相关回答,希望能帮到你。
五、安置房过户手续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办理安置房过户手续需要的材料1、开发商名下的房产证原件。
2、开发商的法人委托书。
3、拆迁前个人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注销证明。
4、被安置人身份证复印件。
5、拆迁安置协议。
6、房屋移转过户申请书。
7、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8、测量分户平面图。
9、如被拆迁人死亡应提供死亡证明和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安置房过户手续需要哪些材料
安置房过户需要的材料有1、开发商名下的房产证原件。
2、开发商的法人委托书。
3、拆迁前个人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注销证明
4、被安置人身份证复印件。
5、拆迁安置协议。
6、房屋移转过户申请书。
7、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8、测量分户平面图。
9、如被拆迁人死亡,应提供死亡证明和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